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了解到部分车主/运输业户购买客、货车辆并领取行车证后仍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影响车辆的使用。经过原因分析,主要是由于客户购买了尚未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内的车型,或者是所购随车吊车辆的配置、参数与《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的要求不一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请示,特向车辆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业户郑重提示如下:
一、凡生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车型的车辆生产企业或其销售代理商,在售车时应向顾客明示其相关车型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状态:
1、应明确告知顾客所选车辆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内,包括具体的公告批次,或目前的申报状态(如是否组织样车油耗试验、何时上报到节能中心等)。如拟购车型尚未取得燃料消耗量达标资格,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2、售车时须(应)随车配带该车型的客(货)车燃料消耗量参数表(详见交通运输部11号部令的附件2)。
二、道路运输业户/顾客在选购车辆时除根据使用需求选择合适的车型外,需重点了解拟购车型的燃料消耗量达标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 .选择合适的车辆型号与配置,将其与拟购具体车型/车辆逐项比对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2、购买前应向车辆生产企业或其销售代理商查询拟购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情况,确认无误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3、如果用户已完成购买行为,则应将所购车辆的相关参数信息与《达标车
型表》内该车型的相关参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尽快与车辆生产企业协商解决。
4、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尚未取得 燃料消耗量达标资格的车辆,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